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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文写作]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,是用文种决定,还是公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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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-6-2 00:30:0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
" j- r. K6 {  \4 ?9 e& W% U
' Z9 Q" }/ P. @9 F0 [' h( i房屋征收决定公告,是用文种决定,还是公告? / `3 G. t) |: u; i2 r" S1 l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)
5 r. M9 X# Y! ]9 `3 ~  y: @第八条:为了保障国家安全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,有下列情形之一,确需征收房屋的,由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: # m! |& R6 W8 T& ?
(一)国防和外交的需要; 8 r8 q- [7 V3 I9 k& E6 T
(二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; ( f* L5 n, q8 l$ S; Y
(三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防灾减灾、文物保护、社会福利、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;
9 o* |8 H" ?$ o" ?( r* K(四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;
7 n' M1 e4 h( L5 Y0 R' X9 N  f! c(五)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、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; ( b  _' R  f4 O8 U8 e! f: }" p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。
. K& f1 E. |" t7 H8 o第十三条 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 后应当及时 公告 。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。
! G& {: S3 \+ a) h/ `1 h' l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、解释工作。 / Z& \# }+ F  ^
房屋被依法征收的,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 ' q( J) g* _5 d* j: Z" W

% Q5 N* A1 ^( k# b2 P: c- c【栾照钧解答】
" R; Y- ~; X) U7 @3 g1 |3 R
5 Z( f, _( K3 l4 u, R6 K" w   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只是作了原则规定,由于对“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”理解不一,因而各地在行文方式上不尽一致。从实际情况看,大多用公告发布(一般包括征收范围、征收期限、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)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,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(县)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(此“决定”系公文名称,与前面所说的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”中的“决定”有所不同)。房屋征收仅涉及个别被征收人而无须发布公告的,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也可以直接用决定行文。" a+ x9 a$ h* @+ o- T) B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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